導讀:吉林白城洮南市村民黃德義與家人搭建便民浮橋并收費獲尋釁滋事罪,因判決不符合人們對司法正義的常識印象而被關注和質疑。目前,黃德義已經
吉林白城洮南市村民黃德義與家人搭建“便民浮橋”并收費獲尋釁滋事罪,因判決不符合人們對司法正義的常識印象而被關注和質疑。

目前,黃德義已經上訴到上級法院,洮南市副市長等官員接受采訪時,堅持對他的處理是正當的,指出黃德義建的橋無法保障安全,幾次要求他拆橋并罰款,黃德義在拆橋后不久又把橋恢復。
現在上級法院正在審理中,但根據目前材料看,老胡認為,洮南市的處理過于嚴厲、生硬,用刑法來處理這個民事糾紛缺乏有力依據。
如果沒有新的重大事實發現,僅憑黃德義在強制要求下拆了浮橋之后又偷偷建起來,對政府的要求“陽奉陰違”,就判他尋釁滋事罪,這超越了該罪名哪怕最寬泛的解讀,很難服眾。
目前被媒體披露的信息除了黃德義的“一面之詞”和村民支持他的表述,最不利他的說法主要有兩方面,一是上文所指他的“陽奉陰違”,不止一次受罰拆橋后又把橋建起來。
二是有人以村民的名義匿名在網上說,那條河經常枯水,河床的一些地方小車可以走,黃德義一家為了讓過往車輛都從橋上走,把河床上原來可以走車的地方挖了坑。
但是這個匿名信息尚未得到官方確認。
即使上述兩個問題都存在,依然應被納入民事糾紛范疇,因為最重要的是沒有在收費過程中發生嚴重沖突的報道,黃德義雖對政府的指令“陽奉陰違”,但沒有他和家人搞正面對抗,比如他和家人聚眾鬧事、抵制拆橋、暴力攻擊有不同意見村民的報道,他們后來對判決表達異議,也是通過合法上訴和向媒體申訴等正當途徑進行的。
根據目前已有資料,我個人認為當地對此事的處理存在官僚主義,對基層民眾的實際需求未能認真理會,而是生硬阻止了民間對困難問題的自行解決。
當地政府表示,他們這些年一直在境內修橋,但是還沒有排到黃德義建橋的地方,之后有計劃修建。
即使該計劃的確存在,但在這之前民間先把浮橋建起來了,方便了當地群眾,收費問題也能大體自行調節,沒有發生嚴重糾紛。
這種情況下,官方如果工作細致,理應幫著促進這個臨時措施的妥善運行,比如幫著履行臨時手續,排除浮橋的風險,另外幫著協調收費,防止嚴重糾紛等等。
如果確認浮橋不安全,不容開私建橋梁的口子,那么應該采取更堅決的行政手段予以永久拆除。
直接將黃德義等18人按尋釁滋事罪(緩期執行)判罰,這是缺乏基層工作耐心的表現。
洮南市政府這樣做維護的更多是權力的威嚴,將安全與群眾的方便對立了起來,并且用刑事處罰當事人“殺一儆百”生硬維護基層秩序,我認為非常不妥。
法律為人民群眾的利益而存,刑法是法治的最后底線,如此隨意給這么多人判刑,這不符合群眾對司法正義的認識和想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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